(2020年12月3日中國檔案學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檔案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縮寫:S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檔案工作研究的人員和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檔案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檔案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廣大檔案工作者,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貫徹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倡導科學、創新、求實、協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揮學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開展檔案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活動,普及檔案知識,為黨和政府聯系檔案工作者服務,為推動檔案事業發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檔案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檔案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檔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檔案工作者之家;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服務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三)組織檔案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參與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研討會、展覽展示等形式的活動,促進新技術、新服務的推廣和信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檔案知識,提高全民檔案意識;
(五)健全學術共同體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學術與科研誠信監督機制,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六)組織檔案工作者參與國家檔案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制定工作,建設高水平創新智庫;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接科技評估、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制、項目評審、成果鑒定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八)開展檔案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和檔案繼續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動;
(九)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檔案圖書、期刊、報紙、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編輯、出版、發行,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擁護本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愿,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會員。
(一)個人會員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檔案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檔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檔案工作10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檔案工作者;
3. 獲得檔案學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位者(含在讀研究生);
4. 對檔案學科建設和檔案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
5. 熱心于本團體工作并積極支持本團體活動的人士;
6. 從事其他專業工作,熱心檔案學術研究,有一定成績、成果的人士。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
與本團體專業有關,有一定數量的檔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團體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研究通過,報下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申請者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惠權;
(六)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和參與本團體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學會財務管理人員等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獎勵、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及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3日中國檔案學會第九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